解析:
该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范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泛指农民集体以及个人在开展非农业建设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所享有的使用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合法权益。然而针对此类使用权,国家制定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以约束其主体范围。除本集体及所属成员外,他人一般不得享有此项权益。
此外,对于那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若它们需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则必须先经过政府的征地行为,将原本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方能获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也是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区分的重要标志。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单位和经济组织有着强大的实力和经济基础,但它们一般并不会被允许直接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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