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团体的违法行为使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了总计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损失,那么应被视为存在故意破坏财物犯罪的嫌疑。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破坏公私财物的数量没有达到五千元,但此类行为达到三次及以上时,仍然可能构成此项罪名。并且,如果行为人参与了由其他人组织的、损害公私财物的活动,即便参与者超过三人,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破坏财物罪,无需参照五千元这个界限确定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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