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首先是唯一许可,也被称作单独许可。在此种许可协议中,被许可方在既定的地理区域之内,可以独自享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极其权益。
其次是普通许可,也称为即期许可或一般许可。这是以“薄利多销”的策略为基础,让被许可方向特定区域内使用合同所包含的注册商标。与此同时,许可方仍保留着在相同区域内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向第三方再次授予同样许可的权利。
最后是专属许可,也被称作为排他性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不仅赋予了被许可方在指定区域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授权,而且还同意许可方打破第三方同样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可能性。尽管许可方不能将同样的许可再次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但他仍然享有自我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权利。专属许可的重点在于,它能够有效地阻止第三方在既定的地理区域内使用相关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04-05 09:17: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