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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绝大多数支持对著作出身权予以认可的国家里,往往都会基于其固有的特性定位其权利的享有方式。这些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无法转让性;
其次则为长久性。
1.无法转让性:
对于持双因素论观点的专家们而言,出版物中的财产权益可以通过转让予以实现,然而个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却是无法进行转让的。以法国为例,他们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明确指出:
“创作者有权力确保其姓名、资质以及他们所创作的作品受到公众的充分而且均不得转让或者被剥夺”。这就是双因素论学说的典型体现。事实上,即便那些沿用单因素论理论的国家同样认同著作出身权的不可支配性质。比如,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注明这一点,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我们不难看出,该法规仅规定了我们可以对出版物所包含的财产权进行转移,而实际上这也间接表明了人格权的不可迁移性。
2.长久性: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周期,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及“限定保护时期的有限主义”。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作者的合法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将受到无时限的保护。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采取的应是无限主义的保护原则。
3.不可剥夺性:
个体所拥有的著作权权力在被继承人所继承的状况下,应当遵循取得后保持的原则。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例如发表权):
在财产权益的财产分割过程中,相关的权利可以被继承人所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2024-04-05 09:1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