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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与不纯正作为犯怎么区分

周*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02 17:16:00 483人阅读

纯正与不纯正作为犯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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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真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
所谓真正身份犯,即是将特定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的犯罪类型。
简而言之,若行为主体不具备相关特殊身份,该犯罪便无法得以确立。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所探讨的身份亦可称之为“定罪身份”。
具体案例如下:
如贪污罪的行为主体须为国家公职人员方可认定该种犯罪;反之,倘若行为个体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所涉行为将无法被视为贪污罪。
同样,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亦是如此。
2.不真正身份犯(非纯正身分犯)。
此类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对如何定罪无直接关联,然而却对量刑产生影响的情况。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主体未具有相应特殊身份,犯罪仍可以存在;然而,当具备这类特殊身份时,将会对罪行的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在这个范畴内,我们所讨论的身份还可以称之为“量刑身份”。
当举例如:
诬告陷害罪的施行方可来自于普通民众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若是由后者施行诬告陷害行为,则应予以重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4-02 17:20:35 回复

纯正犯(或称真正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犯,属于纯正的犯。常见的法定专门规定的犯如: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第404条不征、少征税款罪;
(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因而构成上述犯罪的是纯正犯。例如甲某在医院生下一女婴,见有残疾,就将女婴遗弃在医院。甲某不履行对女婴抚养义务()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专门的犯罪(遗弃罪),属于纯正的犯。不纯正犯(或称不真正犯),指行为人因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例如因而构成故意罪、抢劫罪等。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将该儿童遗弃在荒树林中,径自离去。三天后,该儿童冻饿致死。认定甲某构成故意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犯罪故意罪(因为故意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犯。就构成故意罪而言,甲某对儿童弃置不管的行为相对于积极的杀害行为,是一种的(行为)。


1、纯正犯与不纯正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犯只能由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的犯,可以由单纯的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构成犯罪。
2、纯正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构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即为有法定职责而对职责,不行使解救行为的犯罪。
3、不纯正犯是指即可以由形式实施,也可能由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负有监护责任的婴幼儿父母,将婴幼儿置于危险境地,导致其死亡的,则属于不纯正的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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