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恶意隐藏:
一种常见的情况便是,在另一方毫不知情之下,藏匿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资源、住房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主要财产类型,拒绝申报个人财产信息,从而使得另一方无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2.擅自转让:
在未获得配偶许可的前提下,当事人可能私自转移各种类别的资产,其中包括:
(1)动用存款:
例如,以单次或多次的形式,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以不同数量提取或转至他人名下,从而在离婚之际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可以公平分割。
(2)虚假过户:
即使没有进行实际销售或赠送行为,当事人依然能够串通他人(通常为亲戚或好友),将房产、公司股权、汽车等资产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尽管表面上看是他人拥有所有权,然而实质上的控制权依旧由本人掌握,促使配偶一方难以分割到相应的财产份额。
(3)资产变卖:
当事人可能通过中介机构或其他人介绍,将自身名下的资产出售给第三者,获取货币收益,以此避开配偶对财产的分割要求。
(4)偷偷赠送:
这其中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将财产送给婚外恋人或者存在暧昧关系的第三者,也包括将财产送给其他熟识的人士,进而导致夫妻共有财产的急剧缩水。
3.借用别名:
例如,当事人与配偶商议,以逃避债务或享受购房优惠为借口,使用他人的姓名购置房地产,或者委派他人代持股权、以他人身份进行隐性股权投资。
一旦出现离婚纠纷,他们将会与持有人联手抵赖借名购买的事实,而配偶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借名行为的真实性,就会失去对应得财产的分配权益。
4.假冒债务: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以及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当事人利用假冒债务的手段减少夫妻共有的财产规模,甚至让另一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侵吞更大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
这样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相当普遍,严重威胁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正,在此便不再赘述详情。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转移及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
首先,直接隐瞒一方名下所持有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各项资产,即使配偶并不知晓,另一方有时会选择隐瞒实情,拒绝申报或是通知自身拥有的财产状况,以至于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对方无法获得原本应属夫妻双方共有的那部分财富。
其次,私自转移财物。此类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转移存款,即利用一次性或分多次取款或转账的方式,在特定时间段内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资产转移,从而使得离婚时无法再从其名义下查找到可用于分配的银行存款;
(2)虚构房产交易或赠与关系,与其他人串谋,将诸如房产、公司股权、汽车等贵重物品转让至第三人名下(这个第三人通常是其亲近之人),虽然表面看来该方为真正的财产所有者,但实际上他仍处于支配地位,这就导致配偶一方在离婚时无法得到公平的财产分割;
(3)资产销售,即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他人安排,向第三人出售自身名下的资产以获取现金,以避免配偶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的参与;
(4)个人赠送,包括向外遇对象或其他存在暧昧关系的第三方进行馈赠,亦或是把财产转移给其他熟知的人员,进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流失。
再次,使用假名。这种情况通常伴随着逃避债务或限制购房政策的考虑,夫妻双方可能会达成协议,由一方以其他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或是实施隐蔽持股和暗股投资,然而在未来的离婚纠葛中,因为牵涉方否认曾借名的事实,且配偶一方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此项假设,最终很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最后,伪造负债。由于国内市场诚信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手段的惩罚力度相对不足,出于侵吞或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采取勾结制造虚假负债的方法来减少共有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强迫配偶共同偿还这笔款项,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严重程度甚至令人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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