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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若在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劳动争议,而各方又均拒绝接受调解或经调解尚无法达成共识,或是虽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未遵循执行的情况下,均可提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
因此,若贵司决定对员工实施罚款制度,同样属于上述劳动争议范畴,同样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4-03-30 07:1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