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道路监控录像并无其他确凿证据,无法构建完整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链条,故而不能准确无误地判定为存在嫖娼行为。
监控设备所录下的信息仅可证实某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曾经造访某一房间,即使能够清晰呈现出同一时间内男女二人分别驻足于该房间内的画面,也并不足以反映出他们之间存在着勾当、卖淫嫖娼等不法行为。
如果能够现场收集到相关证据,例如目击证言,或者当事人主动坦白事实真相,亦或是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尿液或精液样本等,均有可能成为认定嫖娼行为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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