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之未成年人均可委托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得以享用辩护律师提供的其它专业法律服务。
据悉,犯罪嫌疑人为自首次受侦查机关讯问或被施加强制措施之日起,将获得合法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仅允许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此外,被告亦享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侦查机关在首次询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告知名知权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后三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总而言之,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也各自负责相应职责。
人民检察院须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同样地,人民法院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也须告知被告人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应及时设法传达该要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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