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并不能作为首次购房的首付款资金来源之一。
其次,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应用原则是“先消费再提取”,也就是说,购房者必须先签署借贷合同,再提供诸如房屋买卖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的原始副本等文件,才能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操作,目的在于缓解购房阶段所面临的首付款和每月还款的经济压力。
然而,若借款人购置的为国家政策确定的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等特定种类的房产,此类情况下则有可能一次性申请将其职工本人私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个人储蓄账户中,以用来支付完整的购房首付款费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4-03-30 07:10: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