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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事宜,并无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
每个农村居民所拥有的能进行屋舍修建及居住的宅基地面积与数量都必须严格遵守全省、全市乃至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行政区设有专门负责执行本省、市级以及自治区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制度。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规划,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和管理农村村民依法利用或通过审批程序获取的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宅基地的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2024-03-30 07:10: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