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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形式,赋予了购买者的房屋所有权是受限的。
然而,满足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房持有人仍有可能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完整的房屋产权:
首先,他们可按照原先购置该房屋时的购房价格与同期同地段同等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之间存在的价格差距的70%比例补足土地收益;
其次,如果愿意,还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已购得的经济适用房以实现完全产权转变。
在阐述何谓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产权之前,我们需明确了解在我们大众日常所称的那种由公有的市政府提供并由申请人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中,其实它的产权是受到限制的,仅为部分产权。
为了便于对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房产证上清晰地标注“经济适用房”这一特殊的所有权标识。
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产权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适用房仅限于持有者本人居住使用,而禁止将其出租、转让或者用于任何非住宅目的;
第二,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尚不足五年的个人而言,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即不可进行出售或交易。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2024-03-29 15:32: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