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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恶意举报了而且造成巨大损失应该怎么做不知道对方是谁?

ask****149 福建-福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3.29 00:23:48 384人阅读

我被人恶意举报了 而且造成巨大损失应该怎么做 不知道对方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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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被人恶意举报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首先,您需要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内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如财务记录、合同、业务往来邮件等)、以及您试图纠正或减轻损失的尝试记录。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步骤:1. **法律评估**:找一位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他们可以帮助您分析举报的性质、是否构成诽谤、虚假诉讼或其他违法行为。如果举报涉及刑事犯罪,您可能需要报案给警方。2. **保留证据**:确保所有电子文件都有备份,并且不要删除任何可能对您的案件有帮助的信息。避免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回应,以免对方利用您的回应作为进一步攻击的依据。3. **通知公司或机构**:如果举报是针对您的工作或业务,通知您的雇主、学校或其他相关机构,让他们了解情况并提供支持。4. **提起法律诉讼**:如果证据确凿,可以考虑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因恶意举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可能包括直接损失(如合同违约金、商业机会损失等)和间接损失(如名誉损害、商誉损失等)。5. **寻求调解**: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方愿意,调解可能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要确保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6. **保护隐私**: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个人信息被进一步滥用。请记住,法律程序可能会耗时较长,所以要有耐心并保持与律师的良好沟通。同时,尽快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

2024-03-29 05:10:23 回复

【法律意见】
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法律意见】
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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