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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子女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周* 甘肃-定西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3.27 16:12:14 431人阅读

遗弃子女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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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遗弃罪的诉讼时效问题,通常会设定为十年期限,该期限从犯罪者停滞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刻起便开始计时。
若遗弃罪的实施者或者受害者方面有所变动,那么相应地时效也会有所调整。
具体而言,需要看遗弃罪罪犯或者被遗弃者双方是否存在变故。
针对遗弃罪罪犯方面的变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若遗弃罪罪犯自身主动停止侵犯他人权益,转而负责照顾被遗弃人,那么此次遗弃行为将会在他们重新承担起对被遗弃人的抚养责任之时视为已经结束;(2)当遗弃罪罪犯由于年龄增长、身体疾病等原因导致没有能力再去扶助别人时,他们的遗弃行为也就自那一时刻起被认定为已经终结;
(3)如果遗弃罪罪犯因为失业、生病等原因短暂性失去了提供帮助的能力,他们的遗弃行为无法被认为已经完成,应该被视作诉讼时效的暂时性停止,直到将来某一时刻他们重回就业岗位、恢复工作能力或者病情好转后继续计时。
至于遗弃罪的受害者方面的变动,同样涉及到多种可能的情况:
(1)如果在被遗弃的过程中,遗弃罪的受害者不幸去世,那么罪犯的遗弃行为将自受害者生命消逝的那一刻起被视为已经结束;
(2)如果遗弃后的被遗弃者已经成人并且康复无恙,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作为抚养责任人的遗弃罪罪犯就不会再承担对他们的抚养义务,他们的遗弃行为也就自那一刻起被承认已经结束;
(3)如果遗弃罪的受害者在此之后仍然因为疾病或者残疾而无法独立生存,遗弃罪罪犯就必须继续承受对他们的抚养职责,直至到他们自己因为年纪增大、患病而没有能力抚养他人为止,他们的遗弃行为才可以视为已经结束;
(4)如果被遗弃之人被其他公民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正式收养,并且经过合法程序仅仅签订了收养协议,那么自协议正式生效那天起,作为抚养责任人的遗弃罪罪犯就无需负担任何抚养义务了,此时他们的遗弃行为业已告终。
然而,这种情况只存在于设想之中,而现实生活中尚无相关实例证明。
综上所述,由于遗弃罪属于典型的连续性犯罪,亦即是说,只要犯罪行为一旦开始实施,就会持续不断地对被害者的权利构成威胁,这一影响甚至可以延续至行为终止以后。
因此,对于遗弃罪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应始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日,更精确的说,它应该从罪行的结束日开始计时。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4-03-27 16:17: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弃罪追究时限是多久
遗弃罪刑事追诉时效是十年。
遗弃罪简介: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1、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遗弃罪的追诉期为“10年”(刑法第87条第2款)。即经过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你好,这要看具体情况的/可以电话联系我沟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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