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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诈骗不还款会上征信吗

周* 黑龙江-齐齐哈尔 欠款追讨咨询 2024.03.27 16:01:13 369人阅读

网贷诈骗不还款会上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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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用户,关于您无法偿还网贷的情况,可能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严重后果:
1.在您短时间内未能如期归还贷款时,我们会通过短信与电话两种方式向您发出友好的提醒并敦促还款。
不过若此种方式无效,我们将会通过相关机构公开地将您的不良还款记录传输至您的征信系统。
2.这无疑将对您的个人信用评分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3.此外,在此期间,您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包括逾期贷款的滞纳金及罚款,以及逾期管理费用。
一旦您的还款逾期超过三个自然日,那么利息将会按照更高的标准执行,这将导致您需为这笔逾期款项支付更多的利息与罚款。
最后,希望您能够理解,拖欠贷款不仅仅关系到自身的信誉问题,同时也关乎到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我们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减少损失,以确保您的个人信用状况不会受到进一步损害。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4-03-27 16:17: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
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
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严格来讲二者是存在区别的,两者之间都是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行之前,对诈骗贷款罪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比较严重的诈骗贷款的行为,只能依照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论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单独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突出了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规定了的刑罚,使诈骗贷款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关系。两者区分的显著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不但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限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一般意义上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所有公私财产,范围更为广泛。
3.客观行为方面的表现不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使用欺骗手段时,经常会编造一些按照通常的经验和法律规定能够取得贷款的有关生产或者经营方面的事由,如刑法第193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而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对于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4.主观目的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则是非法占有法律加以特殊保护的公私财产(如集资款、贷款、保险费等等)以外的其他财产。
5.在刑罚处罚上二者也有区别。诈骗贷款罪在处罚上注重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因而在每一个自由刑的量刑幅度内,都规定有比较严厉的罚金刑,这一点也不同于一般诈骗罪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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