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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周* 新疆-吐鲁番 经营管理咨询 2024.03.26 12:35:57 439人阅读

分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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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尽管分公司并不具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归于总公司,但仍可进行适宜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公司乃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虽无独立财产和法人资格,其涉及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然而,分公司可依法具原告地位进行诉讼。
依据中国政策,为便于分公司诉讼,在特定条件下亦赋予其相应的诉权。
因此,分公司确有可能以原告身份加入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24-03-26 12:42:53 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程序可以依本院发现、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启动;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司法实践中,再审时发现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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