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要想顺利释放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嫌疑人,必须确保有公安人员亲自前往看守所办理相关的释放手续,只有待手续完备之后,看守所方能遵循相关规定将嫌疑人予以释放。
2.关于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一项内容,其真正含义是表述因为检察机关并未批准对该名嫌疑人执行逮捕。
在此,我想向大家详细解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材料之后,会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经过检察院批准而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即刻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人民检察院;反之,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的,他们将向社会公众透露不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如需进一步补充调查,也将一同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释放已依法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犯,乃是由敬爱的公安工作人员亲自抵达各处设立的看守所办理相关的释放程序及手续。待手续完备之后,相关看守所将会依照法定程序,释放此等涉案的犯罪嫌疑人。
2、在释放证明中所记载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其意涵实际上是在描述:释放行为的初衷乃源于检察院未能对该起案件实施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要向您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内容第九十条,其中所述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对于做出前者决定的情况,公安机关需立刻实行相应措施,并于执行过程中将执行情况迅速告知同属司法体系的人民检察院。
至于给予后者决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亦将详细阐述理由,若仍需补充调查取证的,也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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