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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条例,那些能用于展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宝贵素材都可以被称为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证据的范围包罗万象,具体如下:
(1)原告或被告的真实陈述;
(2)书面文件;
(3)实物物品;
(4)视觉及音频资料;
(5)电子文书;
(6)见证人的证实;
(7)专业评估报告;
(8)实地勘察记录。
毋庸置疑,要想成为法庭承认并用于判定事实结果的依据,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其真实可靠。
至于将手机拍摄的影像当作证据,这完全符合证据的法定范畴,可视作证据使用也无可非议,然而在此过程中仍存在着证据的力度大小问题,如仅凭借手机拍摄的单一影像来支撑论点,难免显得略显不足,而被法官认可采纳的证据还要面临证明力度强弱问题。
总的说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影像资料的制造与修改变得愈发容易,如何坚定真假的判断就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挑战,特别是那些可以随时进行修改的数字照片,它们的证明力往往显得较为虚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3-23 07:17: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