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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四至政策的内容

周* 内蒙古-鄂尔多斯 宅基地咨询 2024.03.21 14:24:43 318人阅读

农村宅基地四至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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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所谓“四至”,实际上是指向具体边界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方面,它是农民们或个体家庭为了建设自己的家园,而占据并使用本集团所有的土地资源。
这其中涵盖了已经堆积起了建筑物体、曾经堆砌过建筑物体甚至也包括决定继续构建某种建筑物体的土地,同时也包含了已经形成建筑物体的土地、虽然堆砌过建筑物体但是上面已经没有遮挡物以至于不再适合居住的土地以及计划再次堆砌建筑物体以备未来居住所用的规划性土地等多种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乡亲们在一户之内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他们的宅基地的面积如果超出了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的相关规定的限制,也是不被允许的。
宅基地的范围,应该遵循以下标准进行执行:
(1)在人均耕地面积极少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一个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两百平方米;
(2)若是人均耕地面积极多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那么每一个宅基地的总面积极小也不得超出两百三十三平方米;
(3)而对于处于坝上地区的居民来说,每一个宅基地的总面积则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有权利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前面提到的各种限定条件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3-21 14:30:57 回复

1.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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