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相关的处罚措施来应对这些违法行为。
然而,仅仅凭借受害者的证词,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犯罪者的罪行,此时若对方仍矢口否认,则猥亵儿童罪的判定便面临重重困难。
虽然,未成年人的证言是可资采纳的证据之一,但是要达到证明的目的,还需要其他支撑性证据加以印证,共同形成紧密连贯的证据链条,方能确证犯罪嫌疑人为有罪之人。
反之,如果仅凭单方面的证词,无其他证据辅佐,就断定涉案被告有罪并给予其刑事制裁,显然是缺乏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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