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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当住户具备合法合规分户建房要求,且其现有宅基地面积并不超过该分户累计总面积时,可不视为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进行处理。
2.在农村地区身为非农业户籍的居民(包括华侨),倘若他们曾经在农村合法地获得过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只要房屋所有权未发生任何变更,经过集体对相关事实提供证明并且公布期满15天后无异议者,便可以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目内将予以标注,明示此项权益归属于非本农民集体的成员。
3.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者非本农民集体但为农村或城市的居民,由于继承房屋的原因导致在农村
再次占据宅基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并通过有权机构核准的可按照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发放证书。
同样,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目里将作如下注明,即“此权益主体为本农民集体原始成员住宅的法定继承人”。
4.对于来自于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朋友们,如果因为地震预防、新农村改革、移民安置等重大社会工程需要,在遵循当地整体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得到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的认同并经有权机构审核通过,实现异域建房的目的,那么也可以按照申请确认所有权的规章制度完成登记并发出证书。
5.当面临无法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需要对其历史使用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由村委提供证明并在全村公示15日确保无异议,再经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查,
最后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出裁决。
如果相关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便可以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
6.对于闲置长达两年以上未有任何恢复迹象的宅基地,或者因建筑物倒塌、拆除而无法恢复的宅基地,均不进行使用权的认定。
然而,已经被确认使用权的,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随后注销该地块的土地登记,回收原本属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024-03-08 13: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