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可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原则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原则上无效。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受赠与者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其返还财产。
二、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您好,关于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否撤销赠与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同时考虑赠与的无偿性,《合同法》也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如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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