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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周* 四川-广安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3.04 13:29:44 347人阅读

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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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除斥期间的性质,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它通常被视为一个恒定不变的期间,无论涉及到什么因素都不会暂停、中断或予以延长。
在这个意义上,可谓是一种绝对固定的法律术语。
此外,让我们详细解释一下,除斥期间所消除的并非仅仅是权利人所享受的实质性民事权利本身,诸如追认权、撤销权及解除权等人格权也包含在内。
请注意,这都是形成权。
再者,除斥期间规定的乃是权利人行使某项特定权利所需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权利人体现在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上有所延误,那么这个期间就成为适用的价值依据。
最后,我们要指出的是,除斥期间实际上是从相对应的实体权利正式获得承认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3-04 13:46:4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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