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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可以回答一下出轨再婚会出轨吗?

马** 山西-太原 结婚咨询 2018.01.07 15:52:08 1029人阅读

现在的老婆是因为出轨嫁给了我,我很害怕她会再次出轨,一直忧心忡忡,想知道发人出轨再婚会出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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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出轨再婚会出轨吗这个问题,有些女人把出轨看成是敢恨敢爱,真性情的表现。
她的三观就是这样的,感觉来啦就很容易出轨.
她们也知道该对婚姻忠诚,该对爱人负责。
但有什么办法,她们就是很多情,很容易感动、动真情、然后出轨。
不管再婚几次,只要这个毛病没解决,遇到让她动情的男人,她就会很容易出轨。
只有等她经历多啦,40多岁,折腾累啦,也不在那么感性之后,再婚后才不太容易出轨。

2018-01-07 15: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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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出轨这个事,好像会上瘾。
偶尔有一次,立即悬崖勒马,那就没事,婚姻往往也不会破裂。
但如果已经是习惯性出轨,那再次结婚后,再次出轨的概率就会很高。
以上是关于出轨再婚会出轨吗这一问题的回答,希望采纳。

2018-01-07 15:5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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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女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轨后引起的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具体分析如下:
(一)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
1)重婚;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
3)实施家庭暴力;
(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三)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具有过错的配偶,
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主张时间起诉离婚:
(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
(
1)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2020-12-26 14:54:15 回复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终审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向××市××派出所调查收集相关记录,该所向终审法院出具《证明》,说明被申请人之子××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这是我给你找的一篇再审申诉书样本,你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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