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为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解析:
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为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根据《民法典》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确实需要扶养;对方有扶养能力的,可以要求其给予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解析 患病生活困难法院判决丈夫给付扶养费的方式: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按照现有证据,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裁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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