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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6条内容?

pub****350 新疆-哈密 刑事诉讼咨询 2023.12.19 22:21:33 375人阅读

刑法176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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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12-31 01:2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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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哈密 咨询解答:288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可以帮你

2023-12-19 22:22:23 回复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结合这两条的规定,联结起来进行理解,就是:《担保法》第28条中“物的担保”实际上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而不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将《担保法》第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统一连贯起来。
  由上述法条我们还可以看出:《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物保和人保并存时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定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在没有约定物保和人保各自的担保范围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谁追偿的问题——《物权法》176条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38条关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将其最终确定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第三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可以再向其他担保人要求清偿,而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这样就在追偿的过程中省却了一道手续。
  另外,《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更加注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更加突显出来,彰显出其优先的地位;这样的规定就不像《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的那样,没有直接的“约定”字眼,而只是在后半部分规定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由此,《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甚好。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法28物权法176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规定。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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