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效。但需注意的是公告发布者应为省(市)国家税务局。例如:2016年1月税款催缴工作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税)发布日期:满绿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十七户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二)》(闸国税限缴二【201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7日
如果贷款当时不是你签字的,建议诉讼,确认当时的贷款合同无效。
别人以你的名义贷款的,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你同意用你的名义贷款,而且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上视为你的个人贷款,你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别人与银行没有法律关系。如果别人拒不还款,责任由你自己承担。在你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2、你不知道别人以你的名义贷款的,你没有签订任何贷款合同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并可以到,要求确认该贷款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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