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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依次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三是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其中,在出售的情况下还包括获利金额,在提供、获取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手段的恶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对价金额,等等。即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金额、手段、持续时间、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或是个人人脉,有些行为人则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差异较大。对于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目的而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2017-12-30 10: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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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未遂问题的回答。
2017-12-30 10:2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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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20-12-09 21:41: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