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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十几年了

ask****615 吉林-长春 结婚咨询 2017.12.24 13:19:28 1人阅读

你好: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十几年了,户口是和我的母亲在一起,户主也是我的母亲,母亲健在,村里已经把爷爷奶奶的土地抽回七年多了,爷爷奶奶在世的时候一直由叔叔抚养,我想问的是村里抽回土地合理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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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长春 咨询解答:70条

看土地承包合同,跟户口没关系,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上没有其他人的名字了,村里有权收回。

2017-12-25 10:25:13 回复
地区:吉林-长春 咨询解答:115条

爷爷奶奶的承包地如是单独分为一户的,应收回。如是与他人分在一户内,则不应收。

2017-12-24 20:22:22 回复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第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关于无性婚姻能申请婚姻无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要结婚的话,是需要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才符合规定的,如果结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没有性能力是否可以在申请婚姻无效? 答案是不可以。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但法律对究竟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有医学鉴定的依据。如果对方是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失去了性功能,并且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治愈的话,就可以向申请婚姻无效。 所以,无性婚姻不能申请婚姻无效。这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你好, 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即,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这些种,根据你的讲述,如果对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疾病,是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建议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以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第三,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电话或当面咨询。谢谢!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第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答如下,   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十四、离婚时要求精神赔偿,可以向第三人(俗称第三者)主张吗  不可以,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重婚的,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张。

解答如下, 现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以办理结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按照你的说法,法院支持纸上婚姻。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后去办理结婚的民政局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律师了解详细情况可以帮您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点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详细聊。

解答如下, 说到事实婚姻,首先要解释一下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那么,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存在 是否还有效 将是涉及到有无继承权的关键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五条说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如何体现婚姻自由原则答: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第一,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主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不许任何人包括父母加以干涉。 第二,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并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当然,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我国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相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结婚姻索取财物。”

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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