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出轨通过非法手段偷拍证据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所获的证据通常是没有效的。
解析:
出轨通过非法手段偷拍证据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所获的证据通常是没有效的。偷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因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律师解析 首先,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妻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 其次,法律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并没有到处宣扬,没有对妻子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隐私权的侵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