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解析: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专业解答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供参考。具体而言,除了参照刑法第五十七条所作的特别说明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长通常在一年至五年之间不等。若被告被判定须同时接受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那么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等同于管制期限并严格同步执行。
专业解答剥夺政治权利之期限,应在一年以上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政治权利的丧失时间通常在一年至五年之间。若判决结果中包含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定,其具体期限将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但原则上不会超过一年至五年这个区间范围。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管制的期限相匹配,并需同步执行。
专业解答政治权利被剥夺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对于那些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违法者而言,他们的刑期是从刑罚执行完毕或是获得批准的假释日期开始起算的。在这些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之际,可能会附带地被剥夺部分或全部的政治权利。
专业解答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计算方式的分析被判定处以死刑、长期监禁惩罚的,其终生丧失政治参与权的期限,应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时开始进行计算;对于判罚为期间性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则应在主刑——包括管制——的判决正式生效之后,与管制的期限同时开始进行计算。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被认定涉案但未直接被判死刑的,其所净剥夺的政治权利期限,应从其主刑的执行期限期满或申请假释获得批准的那日起进行计算。
专业解答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规则:单独判罚,从判决确证日开始;与管制合并,期限等于管制,同步执行;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从刑满或假释批准日计;死刑/无期徒刑附加终身剥夺,自裁决生效时执行,终身有效。
律师解析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律师解析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具体如下: 1、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析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刑法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被告人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律师解析 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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