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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污罪中公共财物怎么认定

陈** 四川-泸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3.09.06 09:41:12 403人阅读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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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解析:
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3-09-06 10:10:21 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条款中对于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要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手段侵占这种财产时,便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它是罪的特别规定,该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罪中的“公共财物”所包含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范围的限定。因此,陆某等人骗取的虽是县财政局的国有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但陆某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算账统筹,其核定的结算清单也是工业园支付补偿费的最后依据,陆某对补偿款具有管理权限,而其也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如期获得了虚报的款项,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这时无法确定甲所占有的数额中有多少是应归其合法所有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下列具体情况分别认定这个不算的、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甲的行为是在企业经过决算。如果甲利用欺骗。我们认为,企业已经是负债累累: 第一,甲的上述行为的发生及处理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例如,确定了营利数额之后来处理的,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就是的数额,无利润可言,某甲承包一国有企业。 第二,合同规定某甲按利润总额的20%提取承包费,其数额的认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这时无法确定甲所占有的数额中有多少是应归其合法所有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下列具体情况分别认定这个不算的、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甲的行为是在企业经过决算。如果甲利用欺骗。我们认为,企业已经是负债累累: 第一,甲的上述行为的发生及处理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例如,确定了营利数额之后来处理的,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就是的数额,无利润可言,某甲承包一国有企业。 第二,合同规定某甲按利润总额的20%提取承包费,其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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