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条款中对于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要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手段侵占这种财产时,便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它是罪的特别规定,该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罪中的“公共财物”所包含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范围的限定。因此,陆某等人骗取的虽是县财政局的国有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但陆某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算账统筹,其核定的结算清单也是工业园支付补偿费的最后依据,陆某对补偿款具有管理权限,而其也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如期获得了虚报的款项,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这时无法确定甲所占有的数额中有多少是应归其合法所有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下列具体情况分别认定这个不算的、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甲的行为是在企业经过决算。如果甲利用欺骗。我们认为,企业已经是负债累累: 第一,甲的上述行为的发生及处理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例如,确定了营利数额之后来处理的,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就是的数额,无利润可言,某甲承包一国有企业。 第二,合同规定某甲按利润总额的20%提取承包费,其数额的认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这时无法确定甲所占有的数额中有多少是应归其合法所有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下列具体情况分别认定这个不算的、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甲的行为是在企业经过决算。如果甲利用欺骗。我们认为,企业已经是负债累累: 第一,甲的上述行为的发生及处理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例如,确定了营利数额之后来处理的,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就是的数额,无利润可言,某甲承包一国有企业。 第二,合同规定某甲按利润总额的20%提取承包费,其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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