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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区别?

尚* 江西-抚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5 18:19:38 1917人阅读

你好,我表弟前两天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和人打起来了,后来那人给死了,那么我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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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概述
  
(一)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通常被认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其主要特征是:第
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故意地直接指向他人的身体健康,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会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性质。第
二,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第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并不会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第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必须满足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的条件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引起了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导致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方面的条件体现为: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上持有故意心态;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心态。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拘役、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他人重伤的,法定有期徒刑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另外,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法定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概述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行为人过失致使他人死亡,从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主要特征是:第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第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能够导致致人死亡的行为;
其次,还必须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最后,导致他人死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就是说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第
四,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则不构成本罪,定性为意外事件。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设置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较轻的,法定刑设置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一)两罪的相同点
  通过分析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两罪的相似点与区别。相似点是:第
一,两罪损害的客体都是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第
二,二罪损害的结果相同,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第
三,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心态,都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都持有过失心态。
  
(二)二罪的区别
  明确区分两罪,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行为人在都反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前提下,有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第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一种混合的心态,就是说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持有故意损坏心态,是积是一种积极追求或是放任的心态,但对于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则是持有反对态度的,体现为一种过失的心态。第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双无的心态,行为人既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也没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行为人只是由于单纯的过失心态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这种心态既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第
三,两罪的量刑差别很大,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低处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
  
1、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要求主观上出于伤害的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该立足全案,综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条件。比如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要考虑当时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和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以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认真分析行为人是有意地伤害他人还是只是出于一般殴打的目的,从而过失或意外地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母的,并没有伤害的目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而导致了被害人得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有过失心态,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是否有伤害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伤害行为通常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的行为。如砍断手足、打断骨骼、割掉耳朵等;或者损害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行为,如打聋耳朵、打瞎眼睛、致使精神失常等。而且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形式又通常可分为有形的、暴力的方式及无形的、非暴力的方式,前者比如行为人徒手或通过利用工具将他人打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后者比如说行为人通过性行为的方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以达到伤害的目的。但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伤害他人的,应当以负有防止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伤害行为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结果,且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即以造成伤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此外,根据我国刑法责任自负的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进行认定时,必须查明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对于那些具有合法依据而损害到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还有如执行命令等的行为,则应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这些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又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却因过失而导致死亡的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认定;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一般殴打行为,并无伤害的故意,却由于过失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7-12-15 18:21:38 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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