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认领有两种形式:
一是自愿认领,也称任意认领,即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愿意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愿认领一般须经生母同意方为有效。
二是强制认领,又称生父的寻认或生父的搜索,即生父不自愿认领时,子女、生母或其他请求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强制确认子女的生父,使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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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条件
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要件:
(一)认领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其他人无权认领。生母与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观事实,一般无须经过认领就已发生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母子关系未能确认的,也可适用强制认领。同时,生父或生母在认领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认领,不发生认领的法律效力。
(二)被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对于婚生子女,也不存在生父认领问题。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的父(母)子血缘关系的,不得因认领而成为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认领应经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或非婚生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的,认领还必须经过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变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意义上使得他们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有哪些
实际生活中,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案件层出不穷,虽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
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申请认领。
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由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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