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协议,在我国的《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实际上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通常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协议。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可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两者的法律效力、履行等情况相差较大。我们今天仅分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2017-12-15 15:09:05 回复
您好,担保法以物抵债是违法还是合法,需要根据情况不同进行判定。需要对物的估值和拍卖,如果没有经过估值和拍卖程序,是不能直接以物抵债的。
以物抵债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定义,但实体法上涉及担保物权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时均允许双方协议以物抵债,尤其是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概念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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