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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处理法律的问题,大家知道担保法第82条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的吗?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以上规定,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3、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该留置动产有直接的牵连关系。这就为大家解答了担保法第82条这个问题。
本条是对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已出租的财产,其所有人仍有在其上设定抵押的权利,但应书面告知承租人。而承租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设定后,存在于抵押物上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而且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仍可出租抵押物。不过,在抵押设立前存在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即在抵押权实行时、实行后,租赁关系仍有效,可以对抗抵押物拍卖买受人;而抵押权设立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则受抵押权效力的影响,不能对抗拍卖买受人。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有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的期限没有作出约定。针对这样的保证合同如何确定保证期间呢?本条的第一款即对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对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由法律对保证期间直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人也就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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