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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利,是否属于一审诉讼程序错误

赵* 青海-海东 办案流程咨询 2023.07.27 09:32:41 435人阅读

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利,是否属于一审诉讼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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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等以后,法院有义务在法定期间内,想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原告的附带证据。 如果法院不送达给被告的话,那被告都不知道自己被告,更不用提,被告的内容是什么,原告又有什么证据证明。  这就是法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属于程序错误。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023-07-27 09:3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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