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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陈* 四川-巴中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1 09:47:33 7人阅读

朋友被警察抓了说是犯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家人十分担心,想咨询一下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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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定刑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履行作为义务能力,在判断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首先,平均人标准,即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的处境中能否履行作为义务,以其能否履行来判定行为人履行该义务可能性的有无;平均人标准提供了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但是它带有推定的性质,以至于在行为人能力低于理性的一般人时,仍然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无异于强人所难,难免失之不公正。
其次,行为人标准,即在行为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下,考察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该标准能够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各别因素,有效地避免平均人标准所可能带来的强人所难的困境,但是行为人标准,缺乏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赋予了判断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易于陷入对行为人同情的理解当中,以至于在行为人未能履行作为义务的任何情形下,都能发现使其难以为之的因素。
最后,折衷标准,即以平均人标准为主,同时兼顾行为人的特殊状况。在此标准下,如果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的情境中能够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原则上就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理性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时,则排除上述判定,认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折衷标准是在平均人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吸收行为人标准的合理要素得以形成,它既承继了平均人标准的长处,也避免了其明显的缺陷,因而逐步成为理论界的通说。
因而,在判断本罪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时,我们也应该坚持折衷标准,但是考虑到本罪的不作为是发生在业务领域,而非日常生活领域,应当注意的是在考察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情景中的履行义务能力时,这里的一般人不是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一般人,而是在相同领域里从事安全防卫工作的一般人,即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如果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具有该能力,就能肯定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除非其能力明显低于该同行。
(1)未履行作为义务。未有效履行作为义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负有义务的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主要表现为:
A.未向主管机关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B.不顾场地容量的限制,超员售票,以致参加活动的人数失去控制,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三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四万人。
C.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游乐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
D.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
E.未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未落实安全承包责任制,傲到安全保卫工作有专人负责,分工不明确,责任无法落实等。
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另一种情形是,尽管行为人也实施了预防与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满足法律对作为义务履行的要求,以至于必须被视为未履行的情况。
(2)结果。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使公私财产,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上述严重后果是构成I本罪要9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该结果,不能成立犯罪。
(3)因果关系。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所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与义务人的不I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让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编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12-11 09:5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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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概念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起点 的解答,希望采纳

2017-12-11 09:49:33 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六种:(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具体来说:(一)强行进入场内的。这主要是针对有封闭活动场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所作的规定。“强行进入场内”,是指不符合主办方等有关方面确定的入场条件,而强行进入活动场所内的情形。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常是在指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之内举行的,其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单位、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安全保卫工作也具有更高的要求。因此,主办方等有关方面会设定一定的条件,确定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定入场的条件及凭证,没有此类凭证的即不得入场。(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有的还含有氯酸钾以及其他成分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不仅污染空气,飞扬的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还会影响清洁卫生。有的爆炸声还会成为噪声污染。此外,由于燃放鞭炮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而引起火灾,引起人员恐慌,或者炸伤手臂、面部、眼睛的事故也屡见不鲜。因此,除另有规定外,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场所内秩序,保护群众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需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符合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活动组织者关于燃放的具体规定。(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为了活跃气氛,表达自己对参与人员的支持、对参与活动的喜爱等,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与者经常会在现场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等物品,有时活动的组织者也会悬挂标语、条幅。但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行为文明的重要体现。(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维护正常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必不可少的要求。同时,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混乱,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有的参与者可能会基于各种动机往场内投掷杂物,如表达对活动的不满,不满意某参与人员的表现等。但不论是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会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妨碍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干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于向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是指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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