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 登记办法》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另一方面,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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