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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逃逸被抓了,我想咨询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经过

戴** 新疆-喀什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11 07:41:53 1141人阅读

我表弟撞了人,对方伤势不重。但是我表弟逃逸了,我觉得他这样做很不对,很没有担当。所幸后来警察破案了,把我表弟捉拿归案,我觉得警察很牛逼,我想咨询一下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经过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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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现场分析
  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分析是交警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入口”,精准地分析现场,是快速破案的基础,是取得“第一手证据”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驾车逃逸。这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通常情形,现场往往只有重伤或者死者,而肇事者遗留的证据微乎其微,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逃逸者往往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能很快地消灭证据。这样的现场需要民警细之又细的勘查分析和判断逃逸车辆的种类、车型及逃逸的方向等。弃车逃逸。一般来说,弃车而逃者,主要是套牌、无牌、假牌等情况,且多发生在夜间或者人烟稀少的路段。这种情形应该是较为完整的,以车找人成功的几率较大。
  
(二)被破坏的现场。逃逸者为了逃逸法律的制裁,往往迅速将现场破坏或者伪装现场,能够转移办案民警的视线和方向,由此我们在侦破工作中,往往多走很多弯路,多做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工作,拖延了案件侦破的时间。与此同时,逃逸者便趁机隐藏或与办案民警不断周旋,扰乱办案民警的思路,导致案件难以侦破。随着时间的推移,破案工作越来越难。
  
(三)抛弃甚至杀害受害人的现场。这种情况主要是肇事者见受害人受到重伤,救治后将产生巨额的医疗费和赔偿,于是便一不做二不休,使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升级,演变为故意杀人,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减轻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四)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迅速逃离的现场。这类肇事者尚有一定的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见受害人受伤于心不忍,但又不想承担责任,于是采取救人却又逃逸的做法。这种情况下,证据的获取往往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在医院门口、抢救室等随处很可能装有监控设备,其逃逸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五)将肇事车辆改头换面的现场。这种现象较为复杂,车辆逃逸后,到修理厂进行全面整修,肇事车经改头换面后,办案交警往往扑空,无法及时锁定嫌疑车,使案件的侦破出现不少的波折。甚至出现办案民警与嫌疑人擦肩而过,或经常见面,但不能识其“庐山真面目”。
  
(六)拒不承认自己的肇事事实。有的肇事逃逸者尽管有种种迹象和证据能证明是其所为,如有人在远处看见这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或在时间、空间节点上吻合事故发生,但因为见证人不愿作证、没有直接和确切的证据或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所为,肇事者及车辆仍无法锁定。
  
二、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分析
  交通事故逃逸案的发生虽然在表面上看毫无线索,但单就其逃逸的行为来分析,也具有十分明显的特性:一是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知自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有无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而害怕担责逃逸;二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本就是违法,属于“罪加一等”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便想方设法逃逸,或找人顶替或拒不承认;三是驾驶员的性别。一般情况下,男性驾驶员逃逸的比例在90%以上,而女性往往不会选择逃逸.但近年来,随着女性驾驶员队伍的迅速增大,女驾驶员肇事的人数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会想办法让亲戚朋友顶包。四是年龄的特性。一般来说,50岁以上的驾驶员,无论是在驾驶中还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狠慎重地选择救人、报警,等待交警的公正处理,而选择逃逸的则大部分是在35岁以下的驾驶员。五是时间的分布。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不应验“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快的原因在于赶时间、争效益,所以,从实际情况看,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的时间大多数都是在早晨、正午和晚上。早晨雾较大,车速稍快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早上人们还没出门,发生交通事故很少有人发现。也是产生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正午主要是由于驾驶员要尽快到达目的地吃饭、休想而赶时间,车速快而紧急情况制动不及。大家都已下班在家,也很少有人看见。查找证据比较困难。晚上尤其是在天黑以后,路上车辆和行人都比较少,发生交通事故说逃逸的机会最大。六是发生逃逸事故的路段。从实际工作中看不难发现,选择逃逸的路段无非是乡(村)偏僻的公路上或弯路上,其逃逸相对比较容易,被人发现的几率比较小,只要当场无人发现,发动车子一拐弯就逃离了现场。
  
三、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方法创新。
  
(一)查找关键点。
1、认真勘查现场,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即使对伪造或严重破坏的现场也不例外,迅速对现场作出是否原始现场的判断;
2、作出现场是否变动或者伪造现场的判断;
3、根据事故现场轮胎痕迹、刮擦痕迹等特征判断肇事车辆的方向;
4、根据现场遗留的毛发、物品、玻璃碎片等物证情况,判断肇事车辆的特征以及肇事嫌疑人。
  
(二)启动大数据。接到事故报警后,交警事故值班民警不能以老的传统的方法开展现场调查走访附近群众,否则,有的机遇将在按部就班中错过。要立即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启动查看监控系统,通知有可能经过的监控站、点,修理厂,迅速将信息人物推上全警情信息平台及其他部门信息平台,形成大包围、大排查之势,在第一时间锁定肇事车。
  
(三)附近优先原则。现场调查要遵循由近及远,附近优先的原则,对有可能藏匿肇事车辆的维修厂(店)停车场、路边店等开展仔细排查,对目击者、知情者进行详细询问,调取城区主要路口或收费站监控录像,掌握车辆逃逸方向,驶离监控点的车辆以及经过事故现场的其他车辆等等。
  
(四)欲擒故纵方法。对有的逃逸案能基本确定肇事车辆驾驶人,但又没有证据完全确定情形,要根据事故现场散落物,初步确定逃逸车辆运输货物种类,分析事故现场零部件种类,初步确定逃逸车辆型号,分析事故现场的微量附着物分布状态,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特征等,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下,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放后收,引蛇出洞,一举破案。
  
四、逃逸案件侦破的要遵循“四字诀”。
  逃逸案件的侦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措施,做到灵活处置,或内紧外松,或敲山震虎,或步步为营,但关键还是要做到掌握韧、巧、细、快“四字诀”。
  细:大多数的逃逸案件现场或多或少地留下某些痕迹或物证,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和提供破案线索,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才能据此推断出有关车辆的某些特征和逃逸方向,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准确的线索,因此,仔细入微的勘查工作是确保案件成功侦破的基础。
  巧:加强民警的讯问技巧和讯问能力的培养,这是侦破案件的又一关键点,因为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疑难性等特点,再加上肇事驾驶员“心理上的充分准备”,这就需要我们民警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下,还要掌握讯问技巧的能力,了解驾驶员的内心世界,要注意观言察色,从而抓住其弱点,一举击破防线。
  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顶多遗留一些漆片、灯壳或者什么都没有留下,我们面对的是大量的繁琐的调查和排查工作。就需要我们有一种蚂蚁啃骨头的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敢于同时间作战,敢于与艰难作战,只有具有这种“韧”劲,我们才能攻克难关、找到突破口、找到“节点”,将其“轻松”拆开。
  快:肇事者选择了逃逸,必然会铤而走险,不顾一切地毁灭匿藏罪证,远离事故现场,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缉打击,而我们则不能予以他们喘息的机会,只有快速出击才能快速拦截,及时破案。

2017-12-11 07: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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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经过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请你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2017-12-11 07:42:53 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会坐牢几年这个问题要根据情况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编辑本段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段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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