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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因客服大意备注错误导致货物二十多天未曾发货,后两件商品只发了一件说另一件过几天发货,然七日以后自动判定两件商品已收货物,已经不能投诉店家、亦不能申请退款,现在想知道怎么维护权益,除退款以外觉得应该受到赔偿!
货到的时候拒签就可以,拒签之后后台申请退款,说不喜欢,买家不需要承认任何费用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体分别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一般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的买卖合同,它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出卖人与买受人之所以订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前提。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买卖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材料、设备,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货物并及时支付价款。买受人不得无偿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买卖合同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很大自由地选择买卖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
不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消费者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样的购买权益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必须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才是消费者。那么知假买假的人是不是消费者呢事实上,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营利,他并不看重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主要是想通过购买商品来达到索赔的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知假买假者并不属于消费者,所以他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双倍赔偿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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