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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双方该怎样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梁** 福建-三明 子女抚养咨询 2023.07.16 04:56:35 363人阅读

离婚后父母双方该怎样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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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双方应该协商一个具体的探望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一般来说可以在抚养孩子的一方家里探望孩子,也可以将孩子带出去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3-07-16 04:57:35 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父母双方该怎样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后父母双方该怎样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内容(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四)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能不能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问题解答如下,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内容(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四)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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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离婚,父亲有探视权,母亲不给探视怎么办

    专业解答处理探视权受阻问题,建议双方先重新协商探望事宜。若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依法上诉至司法机构,要求公开审理并裁决。通常,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子女人身自由或探望行动。若一方不履行法律裁决中的协助义务,将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2024.04.22 1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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