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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招牌需要注册商标吗
结论:需要解析: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商标的使用可以使多方面的,当然也包括将其作为门店招牌使用。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为吸引消费者而通过店招的方式表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什么品牌,是商家常用的一种做法。只要商家表明的商标信息是真实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联想,就是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行为。
商品商标如果别人已经在35类注册了,此名称就不可以使用,只有商标注册人有权利使用该商标在店面招牌上
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其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律师解析 需要。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对商标的使用可以使多方面的,当然也包括将其作为门店招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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