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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进行集体行政诉讼的,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
解析:
进行集体行政诉讼的,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获得当事人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023-06-27 11:40: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