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状副本发送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在公告送达上诉状递上后,一般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送达传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属于对立面,都存在较强的抵触情绪。因此在人民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很多时候被告都不愿意配合,不愿意接收该文书。对此《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如果被告人拒绝接收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该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场,比如居委会成员,在说明情况后,再由送达人、居委会成员签名后,留在被告人住所,或直接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该书视为已送达,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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