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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如下。
解析: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023-05-16 15:59: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