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甜品设计师,我这个周末在设计新品的时候,在路上的蛋糕店看到了我还没上色的设计图纸的成品,请问相似产品侵权怎样是成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的,而非说明书和附图,更不是产品本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感觉自己生产的产品与市场上的一款产品基本相同,担心自己侵权他人的专利。遇到这种情况,不必惊慌,要首先搜索一下该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专利权,根据有效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确定其保护范围,再判定自己是否落入到专利权保护范围。
相似产品侵权是否会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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