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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期限应当是多久
追加被告一般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解答如下,追加当事人,又称“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诉讼开始后,通知应当参加诉讼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使其成为本案当事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人或数人,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人民追加当事人,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通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被通知追加的人应当按通知参加诉讼。但如被追加的是原告,而他又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予追加。被追加的人不出庭进行诉讼的,不影响对案件的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对其具有约束力。追加当事人后,不终止原来的诉讼,原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对于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期限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专业解答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的情形包括: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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