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解析: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告知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告知程序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公开,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悉拟对他处罚的内容和性质、陈述案情、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如前所述,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了解和获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据此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数量等。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什么的处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解析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告知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告知程序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公开,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悉拟对他处罚的内容和性质、陈述案情、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如前所述,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了解和获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据此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数量等。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律师解析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告知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告知程序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公开,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悉拟对他处罚的内容和性质、陈述案情、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如前所述,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了解和获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据此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数量等。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