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
申辩而
加重处罚。陈述和申辩不加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
处罚的原则,与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样,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处罚,打消其思想顾虑,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真正充分行使自己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既然陈述和申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的权利,就不能因为其行使这些权利而加重处罚。在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避免“态度罚”的现象,对态度好,承认错误,表示改正或者认识深刻的,
从轻处罚是应当的,但对于敢于争辩或者态度不好,拒不改正的,
从重处罚是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